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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董市镇内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22浏览次数: 字号:[ ]

董办发〔2014〕16


 

镇委办公室 镇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董市镇内审监督管理办法》的

各党(总)支部、村(居)委会、镇政府各办(部门)、镇直各单位:

  《董市镇内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镇委、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中共董市镇委办公室

  董市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0月9

董市镇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为更加有效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审计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内审机构和人员

  第一条成立由镇委副书记、镇人民政府镇长任组长,纪委书记、分管财政的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党政办、纪委监察室、组织室、财政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内审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督导全镇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审计监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二条设立内部审计办公室(以下简称审计室),与镇纪委监察室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监察室主任兼任,工作人员从镇机关、财政所和镇直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任。审计室在领导小组领导下,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负责编制全镇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本镇内部审计工作项目进行跟踪管理;配合纪检监察工作开展审计调查;完成镇委镇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条审计室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培训加以保持和提高。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二、内审监督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审计室对下列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镇属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镇属各村(社区)及下属集体经济组织;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有关单位。

  第五条审计室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

  2、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

  3、国有、集体资产的管理情况;

  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决算情况以及财务收支情况;

  5、各种收费、罚没款项的收支情况;

  6、法定代表人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7、专项审计和财经纪律审计事项;

  8、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六条突出审计监督重点。聚焦公共财政资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镇级代收代付的其他资金、集体“三资”等重点领域。重点检查财政预、决算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执行投资审批程序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规范性,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情况;重点关注镇、村集体“三资”各项管理控制制度是否完善;集体“三资”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是否具有合法程序和完整的会议记录,运行是否公开透明。

  第七条全面加强工程项目审计。坚持应审尽审,严格按照《董市镇工程、货物及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所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以及镇村公益事业(包括教育、交通、水利等)项目,严格执行全覆盖审计。坚持跟踪审计,对财政性资金和集体资金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实行跟踪审计,把项目立项、招投标、资金来源、项目设计、材料价格、工程造价等环节全部纳入审计内容,以保证工程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对50万元以上的工程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三、内审监督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推行经济责任审计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相结合的内审监督方式。

  第九条实施审计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审计事项后,应组成审计专班,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并于实施审计前5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书面审计通知。审计人员进驻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通过检查账、物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合法取证,做好工作记录,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盖有单位公章;

  3、对有关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形成书面审计报告,书面审计报告在提交领导小组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则视同无异议;

  4、根据审计报告,由镇政府授权后作出审计决定,并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完毕;

  5、审计室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条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检查监督权:

  1、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业务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下同)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

  2、检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

  3、对被审计对象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

  4、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5、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提出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善管理、完善治理的建议。

  四、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订年度内部责任审计工作考核目标、审计质量考评办法,将年内督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促进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正常化。

  第十二条建立审计监督整改工作机制,加大对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的督察力度,确保整改到位。对拒不执行审计整改的部门、单位,由镇人民政府责令执行,并按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问责处理,防止屡查屡犯问题发生。

  五、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第十三条针对审计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被审计单位,责令违纪单位纠正违纪问题,调整有关账目;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纪法违规及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采取临时制止的措施;对侵占、挪用国家、集体资财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司法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各类问题,每半年进行一次分类分析整理通报,促进面上工作规范运行。

  六、其它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镇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董市镇委办公室              201410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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